江蘇省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實施細則
江蘇省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建筑節能工作,建立和實施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規范測評標識行為,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暫行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以下簡稱“能效測評標識”)工作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暫行實施細則所稱能效測評,是指對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進行計算、檢測,并給出其所處水平的活動。
能效標識,是指依據能效測評結果,對建筑能耗相關信息向社會或產權所有人明示的活動。
第四條 下列民用建筑應進行能效測評標識:
(一)新建(改建、擴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為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并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省級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安排的項目;
(四)申請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五)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第五條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測評標識活動可參照本暫行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受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的委托,承擔民用建筑能效的具體測評工作。
第七條 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以下簡稱測評機構)是指依據相關規定得到認定的、能夠對我省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進行檢測、評估工作的機構。
第八條 測評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暫行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從事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業務,并對能效測評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測評結果,劃分為五個等級,并以星為標志。
第十條 民用建筑能效標識由標志和證書組成,采用由住房與城鄉建設部規定統一格式和內容并監制的標志和證書。
第二章 申請和發放
第十一條 民用建筑以單棟建筑為對象,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分以下兩種:
(一)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根據工程設計、施工情況,通過軟件評估、文件審查等方法,獲得該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論值,并通過所在地市建設主管部門向省建設廳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申請。省建設廳依據建筑能效理論值核發建筑能效測評標識,該標識有效期為1年。
(二)建筑項目取得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報告并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內,應當對該項目的采暖空調、照明、電氣等能耗情況進行統計、檢測,根據實測結果對建筑能效理論值進行修正,獲得建筑能效的實測值,并通過所在地市建設主管部門向省建設廳申請更新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省建設廳依據建筑能效實測值核發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標識,該標識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二條 申請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項目立項、審批等文件;
(二)建筑施工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及審查意見;
(三)全套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資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圖紙;
(四)與建筑節能相關的設備、材料和部品的產品合格證;
(五)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項目圍護結構部位熱工性能及產品節能性能檢測報告或建筑門窗節能性能標識證書和標簽以及《建筑門窗節能性能標識測評報告》;
(六)節能工程及隱蔽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記錄和驗收報告;
(七)采暖空調系統運行調試報告(要求確認采暖空調系統的運行參數在設計范圍內);
(八)應用節能新技術的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申請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采暖空調能耗計量報告;
(二)與建筑節能相關的設備、材料和部品的運行記錄;
(三)應用節能新技術的運行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能效標識申請統一報送至省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省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根據申請報告書和測評報告,形成測評結果,報省建設廳登記后,將測評結果在江蘇建設科技網(www.jscst.cn)上統一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在15個工作日內發放建筑能效標識。
第十五條 對測評結果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將異議報送至省建設廳,書面材料要加蓋單位公章或個人簽名,省建設廳將異議登記后發給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進行處理。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將異議處理結果報省建設廳登記。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將建筑能效標志粘貼在建筑物的顯著位置。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可能影響建筑物能效的,應重新進行建筑物能效測評標識。
(一)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設備更新置換;
(三)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有效期結束。
第十八條 省建設廳定期匯總獲得建筑能效標識的項目名稱,并在指定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章 測評和審核
第十九條 建筑能效測評應依據《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技術導則(試行)》和相關標準進行。對單體建筑采取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軟件評估、文件審查、現場檢查、性能測試等方式,對建筑能效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 測評機構應采用統一的符合《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技術導則(試行)》及相關標準的建筑能耗計算分析軟件和數據庫對建筑進行模擬計算。
第二十一條 測評機構在完成測評工作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統一的格式出具《江蘇省民用建筑能效測評報告》初稿。
第二十二條 《江蘇省民用建筑能效測評報告》按照測評標識階段分《江蘇省民用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報告》和《江蘇省民用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報告》。
《江蘇省民用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民用建筑能效測評匯總表;
(二)民用建筑能效標識匯總表;
(三)建筑物圍護結構熱工性能表;
(四)建筑和用能系統概況;
(五)基礎項計算說明書;
(六)測評過程中依據的文件及性能檢測報告;
(七)民用建筑能效測評聯系人、電話和地址等。
基礎項計算說明書應包括計算輸入數據、軟件名稱及計算過程等。
《江蘇省民用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筑和用能系統概況;
(二)基礎項實測檢驗報告;
(三)規定項實測檢驗報告;
(四)選擇項測試評估報告;
(五)測評過程中依據的文件及性能檢測報告;
(六)民用建筑能效測評聯系人、電話和地址等。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可委托相關機構組織評審專家組,專家組人員不應少于5人,對測評機構提交測評報告初稿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對審核未通過的項目,測評機構應按審核意見補充資料,完善相關工作,重新提交測評報告初稿。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審核通過后,測評機構出具正式的測評報告。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建設廳對省級測評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對其測評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省建設廳定期對省級測評機構進行認定復核,并將結果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技術導則(試行)》和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測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省建設廳可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利的測評機構,可限制其參加被本暫行實施細則第四條(二)、(三)、(四)、(五)所規定范圍的測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建筑物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變更建筑物的能效標識。經查實,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實施節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測評標識可參照本暫行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暫行實施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